一、发明
1.定义: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特征:①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同于发现原理;②是新的;③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其改进发明。之所以做区分是因为二者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及举证责任上明显不同。
二、实用新型
1.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特征::
①必须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
②不适用于液态、气态产品;
③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3.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关系
三、外观设计
1.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特征:
①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
②此技术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
③具有美感并能在工业上应用。
注意外观设计与纯艺术作品、实用工艺美术作品的区别。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2.科学发现 ;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其生产方法可以。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专利申请权的主体
一、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专利权的人;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发明人可将其专利申请资格转让,从而导致专利权人可能不是发明人的情况。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
二、专利权的申请主体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共同发明的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凡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必须由共同发明创造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方为有效。
3.委托发明的申请人。委托发明是一方接受他方委托完成的发明,其申请人由双方约定。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况下由受托人申请。
4.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
(1)定义: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认定标准: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