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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婚前婚后协议书等都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989        返回列表
 在暗访中,记者发现,无论是哪一个办理人员都会提到:“这个绝对安全,领证前就会让你们签好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一位自称来自天津网名为“奈何奈何奈若何!”的网友将“婚前婚后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发给记者。针对这些协议内容,法律专家表示,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以缔结真实婚姻为目的,随意找他人“假结婚”,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掩盖非法目的

应为无效协议

记者看到,“婚前婚后协议书”中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婚前及婚后债务和债权”“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财产均是婚前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甲方乙方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的收益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甲方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各自所有,由自己使用和支配。

对于婚前及婚后债务和债权则约定,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负债一方个人用自己的工资等收入独立承担偿债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所有债权,由债权一方个人享有,另一方不享有该债权及债权收益。

针对这些协议内容,记者咨询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说,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以缔结真实婚姻为目的,随意找他人“假结婚”,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结婚无所谓真假,只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双方因此发生的关系适用婚姻民事法律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假结婚”当事男女为规避风险所签订的协议,只对当事男女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外部,如一方负债,第三人仍可就其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主张共同还款。不仅如此,张律师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协议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无效协议。

除此之外,他还表示,在楼市限购政策之下,不少人假借婚姻之名,行买房之实,这实际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北京市出台的“新国五条”中明确规定:“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细则中也明确提出,政策执行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