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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1天内将同一房子判给2个人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498        返回列表

核心提示:媒体称,河南长垣县法院同1天将同1个房子判给2人。据悉,1人因债务纠纷要让被告李国峰还钱,1人买了房子要让李国峰交房。2008年8月21日,长垣法院要求李国峰把房子钥匙交给了买房者逯会民。同一天,法院又支持债主王志文的还款诉求,后又将房子拍卖偿还债务。

两个原告起诉了同一个被告,第一个原告是债务纠纷,要让被告还钱;第二个原告是房屋买卖纠纷,要让被告交房。他们的要求在同一天获得了同一个合议庭的支持,然而,两年之后,第一个要钱的原告拿到了房子,第二个要房子的原告却连当初买房的钱都拿不回来了。

这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这个“倒霉”的第二个原告叫禄会民。他先申请强制执行在前,但长垣县人民法院却先执行了第一个案件原告的申请。

买房过程中,房子被另案查封

2007年12月,河南新乡长垣县丁栾镇的村民逯会民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长垣县中医院内二科医生李国峰有一栋小别墅要出售。

“我的儿子和女儿当时都在县里上学,买套房子也方便。”逯会民合计之后,和李国峰达成口头约定,谈妥的价格是31万元。

转过年的1月份,逯会民先后付给李国峰房款17万元。2008年2月4日,两人在口头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逯会民又两次付给李国峰房款11万元。

“当时,李国峰说五六月份腾出房子来。”逯会民说,“我们说好等他搬出来,就去过户,到时候我再给他剩下的3万元”。

可是,逯会民左等右等都等不到李国峰搬家,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就更加遥遥无期。

这下逯会民着急了。

2008年5月7日,他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和相关的付款收据,到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国峰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法院责令李国峰立即把房子钥匙交给自己,并给他办理房屋转让登记。

这个时候,逯会民并不知道,这房子其实已经被法院“查封”了。

早在逯会民起诉李国峰之前,另一位原告王志文就先行把他诉至法院,因为李国峰欠了王志文10万元迟迟不还。

2008年4月,长垣县人民法院根据王志文的申请,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国峰的房子。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子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解封,他无法办理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登记。

不过,此时,对这些毫不知情的逯会民还在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前行。

2008年8月21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李国峰当庭把房子的37把钥匙交给了逯会民,并同意在10日内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

一位从事房屋纠纷代理的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虽然一般的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是在房管部门变更登记后才会转移,但在实践中,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如卖方将住房钥匙等交给了买房一方,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房屋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天,2008年8月21日,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袁平、乔德彦和韩卫民,对王志文案作出判决,内容是李国峰应在十天内偿还10万元的借款。

而这两个案件的审判长袁平,正是此前为王志文案下达查封这栋小别墅的民事裁定的法官。

李国峰并没有如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逯会民还是没有等到他的房产证。

2008年9月9日,不安的逯会民再次来到长垣县人民法院,这次,他要求法院对李国峰强制执行,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法院收了500元的强制执行费后,让我回家等着。”逯会民说,可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迟迟没有结果,每次跟法院交涉,都被告知“李国峰跑了,所以目前没办法执行”。

“有人跟我说,房子都判给我了,就住进去好了,怕什么”。逯会民也认为,“法院收了强制执行费,房产证迟早会办下来”。于是,在此后两年里,每逢周末或是孩子放假的时候,逯会民一家就会时不时一起住到县城的房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