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康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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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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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 浏览次数:1245太康人寿养老保险 
单 价: 面议  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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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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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五金规划,年年给付
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便于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障,为被保险人分忧。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被保险人除了年年享有生存保险金的给付外,您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年金账户,复利增值
公司设立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打理被保险人留存于公司的生存保险金。账户以年复利计息,收益安全稳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了一个理财渠道的选择。
灵活领取,尽享人生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同时生存金累积账户的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支取(每年只限一次),设计更具人性化。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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