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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4-07        浏览次数:847        返回列表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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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引导农民购置适用机具,推动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协调发展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不仅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实施过程公平公开;还要注重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机具,促进全省农机化又快又好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

(二)补贴资金安排。补贴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我省的中央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各县(市、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人口数、农机化发展情况等因数,确定各县(市、区)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数,并将根据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内安排其它批次的补贴资金计划。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个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详见附件1)。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全省年度补贴种类范围保持一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提高我省水稻种植和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选择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敞开补贴,各地要优先审核办理购置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的申请手续,满足申购者的需求。因前批次补贴资金不足未能享受到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茶叶机械申购者,在后续资金下达后,必须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按照中央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应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30%的要求,我省据此测算的具体补贴额详见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情况表(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告)。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发现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农委。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出现补贴额过高的情况,省农委将及时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计生户、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等给予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不足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补贴方式。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即:由申请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购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选择符合条件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核实购机情况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购机对象为农牧渔民的,原则上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购机者与涉农补贴一折通农户姓名不是同一人的,需出示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二)操作程序

1、购机申请

⑴申请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为组织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信息,扫描上传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面)图片,现场拍摄录入申请者头像。

⑵公示申请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见附件2)公示7天。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审批申请与公示同时进行。

⑶确认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或刊刻启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专用章”,审核盖章确认。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返还两份“通知书”至申请者。“通知书”的购机有效期为30天。

2、全价购机。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谈价议价购买补贴机具。申请者提供1份“通知书”给经销商,自行保留1份。经销商按购机先后的顺序,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所售机具的销售总价、购机日期、产品出厂编号、人机合影照片、发票照片、发票号等真实信息,保存后打印3份《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以下简称“供货表”,见附件2)。经销商向购机者交付机具时,现场签署“供货表”,购机者确认。经销商留存1份“供货表”,销售时同步提供税务正式发票(发票上注明购机者姓名、补贴机具名称、型号、标准配置、实际销售价格、各级补贴金额等信息)、2份“供货表”和填写完毕的“三包”凭证。

3、核实购机情况。经销商供货后,填写《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给购机者,购机者持“核查表”到所在村申请购机核实,村委会经核查后,在“核查表”上签字盖章。购机者自留1份,申请补贴资金时交2份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4、申请补贴。购机者购机后10天内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通知书”、身份证和购机发票原件,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1份、“供货表”和“核查表”原件各2份。

5、兑付补贴资金。经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包括“通知书”、“供货表”、“核查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见附件2),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或购机者指定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购机者。各县在购机者提交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一个月内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有条件的县可依托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申请、审核、核查和公告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办理补贴的乡镇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不得与其它行业政策挂钩。

六、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核查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补贴手续办理延伸到乡镇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做好对乡镇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配合农机部门按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三)市(州)级农机、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审核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开展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按要求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调查处理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按时上报信息简报。

七、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无须备案。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经销商要在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销售时必须及时向农民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购机核实、档案管理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创新方式,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务必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宣传到乡村,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的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让社会广泛知晓。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本着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农业(农机)或政府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补贴信息。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尽早公开实施方案、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本年度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申请流程图、补贴工作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补贴产品经销商等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纸质张贴和网络公布的方式,每半月公示一次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示内容必须保留五天以上;每月底在网上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购机户的姓名、住址(不细化到组及门牌号)、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见附件2)。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业(农机)或政府网站上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民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省农委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将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购机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程序、放宽审核标准、拖延办理时限。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管,对办理申请和补贴结算实行岗位分离,确保权力分割,相互制约。全省统一使用农业部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向经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不得与补贴政策以外的其它规定挂钩。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申请,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三是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允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推广部分农机具,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具体机型、不得指定经销商,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需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所占中央补贴资金比例超过50%的,需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以张贴海报和网络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是严格核实购机情况。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电话抽查、入户核查等多种方式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核查比例不得低于50%。特别是对单机补贴额高于1万元和购买3台以上(含3台)机具的农户及购买多台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10%,省级农机部门抽查率为3%。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登记记录。根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具编号,在农户所购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

五是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对通知书、核查表、供货表、明细表、汇总表等纸质结算资料及时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完善。同时,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按机具类别和经销商名称等进行分类归档。

六是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凡补贴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农〔2011〕6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贵州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办法(试行)》(黔农发〔2010〕71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二是严禁代购行为,谁申请,谁购机,谁使用;严禁代签行为,经销商、农机部门或其他农民不得代替申购农民办理补贴手续。三是严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办手续套取补贴资金。

省农委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所有市(州)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州)、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层层签订农机补贴工作责任状,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省农委将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代办代签补贴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流程提前销售补贴产品,不得诱导农民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假供货材料。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省农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省农委将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争议投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省农委将立即停止该产品补贴资金结算报账、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时向省农委报送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见附件2),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也应填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机农民的培训,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各种培训项目和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等多种方式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督促补贴经销商在农民购买农机具时,对农民详细培训有关机具的规范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加派人员专职审核,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

九、及时报送补贴资料

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善于挖掘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按时报送至省农委农机装备处。资料报送的频次和质量将列入延伸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省农委将定期公布报送情况。

1.市(州)级和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

2.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市(州)级汇总县级简报,每周五下班前报送。

3.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市(州)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4.市(州)级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

省农委农机装备处   投诉电话0851-5959823、5950520

传真:0851-5959823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